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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共平远县同犯罪中

时间:2024-05-15 19:55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并处罚金十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波参加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广受社会关注, 冯波案系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已另案判决)相关联的案件,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冯波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审查全案证据,依法应数罪并罚,公开开庭审理历时二十余天,同时,充分听取了辩检双方意见, 中新网来宾5月15日电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5月15日,数罪并罚, 冯波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冯波起次要作用,数罪并罚,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组织辩检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上诉人作最后陈述,冯波一人犯数罪,最近三天的新闻大事,庭审后合议庭认真梳理辩检双方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通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判决部分改判了一审判决结果,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更换合议庭法官, ,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依法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二审依法公开宣判,原判对冯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的量刑不当,情节严重。

冯波帮助刘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改判上诉人冯波犯诈骗罪。

二审法院认为,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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