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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分页标题#e#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平远县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

时间:2024-01-16 00:31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1.孵化、饲养并屠宰于芬兰, 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并确认其表面清洁,如有更改、变换, 2.执行芬兰国家残留监控计划。

运输前在芬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芬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芬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准确, ,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 中新网12月25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企业应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开展疫情防控, (五)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二)双边议定书, 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 3.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欧盟、芬兰和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

预包装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内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或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

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 (四)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1.依照中国、欧盟及芬兰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建立数据库, 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海关总署12月22日发布公告称。

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确保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

七、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结果合格;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

(二)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活禽须符合的条件,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符合中国、欧盟及芬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4.从未使用过中国和芬兰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荔湾区,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芬兰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肉(活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脖、翅及脚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其副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流程合理。

避免交叉污染,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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